关于保险合同中所存在的、旨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事项,作为保险公司而言,当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之初,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是另外的有效证明文件中,以清晰明确且足以唤醒被保险人注意力的方式做出提醒告知,并且就此项条款的具体内容,应当以书信、会议等方式,或者使用口语详细地告知给对应的投保人。
唯有如此,若未能进行明确提示或解说,则该条款将不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