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个体在法律上无法通过其自身行动来获得相应的民事权益以及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群所涵盖的范围为:
未满八周岁的儿童以及未能清晰识别自身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其中,未满八周岁的儿童,他们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需要依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代为行使各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而对于那些无法准确识别并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样也属于此列,他们也需依靠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来代表他们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针对经鉴定确认已年满八周岁但仍无法清晰认知自身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亦须遵循本条款的约定。《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