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儿童在幼儿园遭受其他儿童的伤害时,教师并不需要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然而,若幼儿园未能证实其已履行了充分的教育与管理职责,那么幼儿园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师故意或犯下严重过失,家长有权向该教师提出索赔要求;
反之,若幼儿园能够成功证明已经履行了教育及管理职责,幼儿园则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