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司法拍卖与破产财产拍卖的拍卖主体存在一定区别。
在司法拍卖中,拍卖的发起者与推动者是具有强大强制执行权力的法院;
而在破产财产拍卖场景下,负责具体操作的则是由法院所任命的破产案件管理团队。
其次,这两种拍卖方式的基础条件也有所不同。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它们之间的强制力差异。
司法拍卖通常发生在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属于司法强制执行的一部分;
然而,在破产财产拍卖的过程中,债权人对于破产财产的变价拍卖拥有极高的知情权以及决策权。
除非得到债权人会议的授权,否则破产案件管理团队不能擅自超越或者偏离已经确定的变价方案内容,对破产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六)项规定,破产财产拍卖的拍卖主体为法院指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