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务必及时与银行展开协商,以便妥善处理还款事宜。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那么将对涉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
其中,数额较大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倘若涉案金额巨大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
在上述条款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催收之后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持卡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归还欠款的话,那么就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