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保险领域中,确保合同得以单方面解除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事宜。
具体来看,为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保险公司经济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两款的明确规定,若在保险期内未实际发生保险事件,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假申报或故意捏造的方式谎称保险事件已经发生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或给付保险款项时,保险公司在核实确认后,享有解除保险合同之权力,且无需退还已收取的保费。
此外,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件的行为,保险公司同样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款项的义务;
除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保险公司仍需退还已收取的保费。《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
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