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被起诉者,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任何人在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并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如果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或被认定为存在严重情节的,则应被判处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要求交纳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故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的刑罚,且须缴纳五万元到五十万元间的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批准和获得的信用卡;
(2)利用作废了的信用卡进行违法操作;
(3)未经授权就擅自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情况,即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超额或者延长限期透支,在发卡行反复催促下依然无视其请求不归还欠款。
”
值得一提的是,本条文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特指持有信用卡的用户在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之后,经过发卡行多次催收却仍然不予归还的行为。
在此补充强调,完全复制他人的信用卡并盗用,就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作为违规行为受到依法惩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