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用人单位不当行为而离职的劳动者而言,倘若已经依照法律规定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仍然须受到该协议之限制。
在此期间,劳动者不可前往与本单位制造或经营同类产品、实施同类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亦不能以个体身份设立工厂制造或经营同类产品以及进行同类业务。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竞业限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