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通常应当由如下几个重要内容构成:
(1)婚前财产的明确归属问题这其中包括了对那些具有潜在争议性财产的详细约定。
例如涉及到股权代持事宜,亦或是房地产的所有权人与登记册上所记载人物不符的情况。
(2)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规定例如,个人财产在持有期间获得的股票股息收入、婚前购置的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收益等等。
若未作相应约定,这类问题在未来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纷争。
(3)对于尚未特定的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进一步明确这实际上是对夫妻双方在婚后选择何种财产体制的约定表述。
若未作出明确表述,则按照法律规定作为默认依据。
当然,您还可以决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以及根据具体需求进行部分共同拥有制等方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