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无证驾驶行为时,通常情况下是由交通警察在现场直接依法进行纠正处理的。
交通警察往往凭借扎实的工作经验,对行驶途中的部分车辆进行随机性的例行检查,一旦发现存在可疑情况,便立即采取行动将驾驶员控制起来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如今,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警察系统已经具备了人脸识别的功能,这使得他们能够通过识别驾驶员的面部特征,然后与车辆牌照号码进行比对。
若发现两者无法匹配,则可以立即展开相应的处理措施,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尖端技术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