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指为各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协助或便利的行为。
若涉及金额高达八百万元,通常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且需要缴付相应的罚款。
此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后,罚金将会以其倍数进行处罚,通常在三至五倍之间。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需缴纳相应的罚款。
如果是单位触犯了上述条款,则应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3、在上述情况下,若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行为,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与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名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协助或便利。
因此,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名的构成条件。《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