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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人可否放弃连带保证

民法典债权人可否放弃连带保证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02 16:00:01 已帮助28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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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人可否放弃连带保证
在我国最新实施的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债权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放弃对连带保证人的相关权利。
若是债权人决定予以放弃,便可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以解决实务问题,无需再向连带保证人寻求赔偿。
然而,当联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特殊状况时,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由保证人在其所担保的权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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