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一贯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认定有累犯的罪犯而言,不适用于缓刑制度;
2.对于在犯罪集团中起主导作用的首要分子,不宜适用缓刑制度;
3.在确定是否对具有严重法定行为程度的危险驾驶罪进行缓期执行时,需考虑该罪犯是否曾因该罪获判三年或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同时,如果罪犯曾经因为侵权知识产权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且后来又再次通过类似行为侵犯知识产权且构成了犯罪,那么同样也不适用于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