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相关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其中的第六条明确表示,持卡人在超出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活动,且在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催收后,仍然未在三个月内偿还所欠款项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同时,该条款也列举了四种情况,即: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改变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
以及(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