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所需要消耗的时间一般为六个月。
若法院作出裁决,宣布某家公司需进行解散,则从解散之事由被确认的那一天算起,在第十五天之内应立即设立清算小组,开展清算工作。
若在此期间未设立清算小组展开清算作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委派专业人士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接受到这样的申诉案子后,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立案并迅速启动清算小组的组建和清算工作。
在人民法院主导下进行的清算环节中,清算小组有责任在自其成立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全部的清算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