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下内容不列入婚姻关系内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程序前即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遭受损伤而获取的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相应待遇;
(三)遗嘱人明确表达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原属一方所有且仅供其本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具;
(五)其余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各类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关规定,以下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独自拥有的个人财产: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前即享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三)遗嘱人明确表示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为一方独有的财产;
(四)属于一方的专用生活器具;
(五)除上述列举外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