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夫妻协商明确达成的离婚协议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
而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书则被视为男女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财产分配以及债务责任等诸多事项达成的共识性决定,其有效性来源于双方的真诚意愿表达和签署行为。
倘若此份协议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等违规情节且得到了男女双方的共同认证,那它无疑会对双方产生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约束力。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契约精神的最佳体现就是基于双方的真切意思表达所达成的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