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根本目的,存在超出规定定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收到发卡银行的两次正式催收后超出三个月仍未偿还债务时,即构成了恶意透支行径。
对于此类恶劣行为,应依照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将其视为恶意透支犯罪予以处理,依法追究其相应刑罚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