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夫妻双方离婚之时,负债一方将其所有财产无偿或以极不合常理的低廉价格转让予对方,使得自身在债务清偿方面毫无可资利用之资产,导致无可执行的财产状况出现,那么可判定此方系透过离婚手段,逃避债务责任。
在此类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请,撤销负有债务之债务人所实施的财产转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