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人的朋友恶意吞噬信用卡中尚未偿还的账单款项,作为卡主只有凭借自身实力先行偿付欠费,尔后再向那位损友进行追索权益。
这主要是由于无论该支付行为是由持卡人自主完成,抑或是受到他人侵扰造成的,银行皆以持卡人为责任主体,因此,自持卡人将信用卡交予他人的那一刹那起,此事便已鲜明地全部由持卡人承担起责任了。
倘若未能按时归还相应款项,便将引发利息及违约金等各项额外费用,并对个人信誉构成严重负面冲击。
因此,作为卡主务必先自行承担起偿还责任以后,才能有效地向好友实施追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