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那些并未直接承担养育子女责任的父母,享有对自己孩子进行探访的合法权力。
对于不直接扶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他们有权探视其子女,而对于负有监护责任的另一方而言,他们则有协助另一方实现这项权利的义务。
在探望权的具体落实过程中,关于行使方式以及时间方面的细节问题,应先由各方进行协商解决,若是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司法裁决。
然而如若另一方拒绝对此给予配合和支持,探望权的相关当事人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强制实施。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可强制执行对子女的人身和关于探望行为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