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每位涉嫌犯案者或被告人均享有聘请1-2位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益。
换言之,每位被告最多可聘请两位律师协助维权,但需注意的是,每位律师均不可同时担任多名被告的代理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之相关规定,中国辩护人权责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1、辩护人有权依照事实与法律,自行展开辩护活动;
2、享有会见及通信缓冲权;
3、享有调查取证权;
4、具有向司法机构或其他决策机构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力;
5、在案件审理环节中,辩护人有权利最晚在开庭前三天得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
6、拥有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益;
7、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代表其行使上诉权;
8、若司法机关采用强制性手段的时间超出法定时限,辩护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9、对他们认为不合适的辩护工作,持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0、在必要情况下,代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