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相关规定,对于存在任何形式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如果其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数值且情节恶劣者,将被判处至少长达五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起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不等的罚金处罚;
若是情节更加严重者,则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最为严重和恶劣的情况,即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极其庞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附加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是接受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所提及的所有情况都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催收行为之后仍然未能按时偿还欠款,这种行为才会被定义为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给出了详细定义,第六条明确规定,凡是持有信用卡的人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自行超出国家设定的信用额度或是逾期还款超过规定期限,并且在银行发出两次催收通知之后三个月内依然未予归还者,都要被视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