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将其债权进行转让时,受让人享有与其相关联的附属权利,但前提是这种附属权利并未专属于债权人本身。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债权人把其债权进行转让之后,受让人便可获取到与该债权具有直接关系的附属权利,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该附属权利专属于债权人本人所有,则此项权利无法由受让人继承和享有。
此外,尽管附属权利可能尚未完成转移登记手续或尚未实际转移至受让人手中,但这并不妨碍受让人对该附属权利的合法拥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