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知识产权的转让问题时,我们需明确以下几点法律特性:
首先,知识产权的转让参与方主要为出让方及受让方。
即,作为知识产权交易主体的双方应该分别承担相应的权利及义务。
其中一方即是怀有人头权力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也被称为出让人,包括但不限于享有着专利权、商标权及版权等各种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其次,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而言,它通常是以收取费用为前提条件的。
换句话说,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既可能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专利权》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