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归纳为三大类:
首先,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严重程度,给予危害者相应的警告、勒令限期停业整顿等惩处措施;
其次,若不幸构成医疗事故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诉讼并可能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对于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则会依据其行为性质,追究行政责任甚至纪律处分;
最后,在上述两种惩处之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具有权力责令相关医疗机构的责任人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以进行深入调查和整改。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而引发重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责任,依医疗事故等级和实际表现,可能会遭到警告刑罚;
如果情节过于恶劣,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该医疗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停业整顿,直至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书为止。
与此同时,针对所涉及到的医务人员,有责任者将按照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尚未构成刑事案件的案例,将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是纪律处分,以便保护受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进一步侵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