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申领或使用信用卡时使用伪造冒充之信用卡,或是凭借欺诈性身份证明予以骗取的信用卡;
(二)在违反了信用卡协议的情况下,蓄意使用已被注销止付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意图对信用卡透支金额进行非法侵占,且在银行发出催债通知后依然无法偿还欠款的行为。
在此类情形中,由持卡人利用非法手段损害发卡银行权益从而获得个人利益,构成了严重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信用卡恶意透支乃是信用卡业务运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源头之一,也是信用卡犯罪领域的常见案例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