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在道路之上驾驶机动车辆,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应受到拘役等刑事制裁,甚至可能被罚款:
嬉戏式驾驭机动车并且该行为情节极其恶劣者;
已证实饮过量酒精驾车者;
从事校车业务或消费者运输活动期间,超出额定乘坐人员的最大承载量,或者以超过规定最高限速行驶,包括严重超速行驶的;
以及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对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威胁的。
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而言,如对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责任人也会同样面临相应的刑事惩戒。
若以上两种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类型犯罪,将按照惩罚更为严厉的那一种进行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危险驾驶这一违法行为已一跃成为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严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