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犯罪行为经受以下几个必要时间段后将不再被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罚不足五年有期徒刑者,须度过五年时效;
(二)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者,须度过十年时效;
(三)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须度过十五年时效;
(四)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者,须过二十年时效。
然而,若二十年后仍坚持需要追诉的案件,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核准。
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并强调的几点是:
1.如犯罪案件已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但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均不受上述时效限制。
2.若被害人在此时效期间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且不得拒绝受理,亦不受上述时效限制。
3.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开始计算;
若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或继续性特征,则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若在追诉时效内又再次犯罪,先前罪行的追诉时间则自后罪成立之日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