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此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得悉自身权益受有损害且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致损责任人为谁之日起开始起算。
但若法律在这方面另行作出规定,则须依从该规则执行。
然而,当权益遭受损害之后已过去二十年的时间,人民法院将不再对其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经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后,由法院依照职权进行裁定是否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