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雇员同时受聘于两家公司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违法。
但是,具体而言,假如这两家公司都明确表示允许并接受该雇员在未经宣布雇佣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务关系,而且两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市场竞争关系,那么这个雇员同时在两家公司服务便无可厚非。
然若事实并非如此,倘若期中一家公司坚决反对该雇员以同样方式在其他公司兼职,甚至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竞争关系,那么这位雇员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就可能被判定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这样的复杂情形,法律规定如下:
如果某位劳动者同时拥有多份劳动合约,这些协议中的利益冲突对其所在单位的正常运营活动产生明显干扰和消极影响,或是在收到相关用人单位明确指出后,依然拒绝修正其行为方式,那么这些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