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主实施强制性的岗位调动及薪酬削减行为至劳动者无法承受之境地,劳动者实有权提出辞呈,并同时寻求权益受侵害的赔偿。
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原本劳动合意履行之变更,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征得劳动者的知情同意。
然而,许多雇主为了降低其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负担,往往会运用各种策略如调职降薪、派遣工作以及安排培训等方式,来蓄意逼使劳动者主动提交辞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个人实际状况,采取以下几种应对措施:
1.当遭遇雇主以强行离职的压力逼迫之时,劳动者应当第一时间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加以解决。
倘若协商无果,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控告,敦促雇主停下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恢复原有的职位和工资待遇;
2.申请人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旨在讨回原有的职位和薪资。
3.用户还可根据法定权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为确保在纠纷发生之后能够理性举证,劳动者务必要妥善保存相关文件材料,例如录音记录、电子邮件以及由公司正式签章的文件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