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身保险领域,契约并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
2.当被保人由于第三方行为遭受意外身故、残疾或患上疾病等保险事故时,在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之后,并无向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但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旧有权力向第三方提出索赔。
3.若投保人蓄意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亡、残疾或患病等情况,保险公司将无法对此类情形承担赔付责任;
然而,如果投保人已经缴纳足够的两年以上的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应该依照合同约定,向民事权利义务主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同时,如果受益人为了得到保险金蓄意致使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或患有疾病,或者试图实施杀害行为但未遂,那么这位受益人将会失去他/她的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