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倘若发现在前次法院判决中未曾涉及或揭示的犯罪事实,那么对此类漏罪的追诉时效应该根据各类犯罪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
通常情况下,追诉时效将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起;
然而,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属于持续或者反复模式的连环性犯罪(即连续犯或继续犯),其追诉时效则应自犯罪行为告竣的那一天开始计量;
此外,明确具体的追诉时效长度还需结合此漏罪所获得的最高法定刑来进行研判。
值得注意的是,当刑罚执行期间出现新的漏罪时,应对其加以独立判定并定性量刑,不应与先前的判决结果进行合并处罚,同时亦不得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