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醉驾被告进行法庭陈述过程中,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简要陈述被告人在醉驾前喝酒的数量及当时驾驶车辆的具体状况;
其次,深入剖析其醉驾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程度。
第三,信誓旦旦地表达出对醉驾行为了然于胸的愧疚之情以及诚恳的致歉意愿。
如此可确保被告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辩护不当而损失某些机会或主动性,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告人应有的法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