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最高限制是20天;
相较之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原则上设定为期37日。
之所以如此设计,原因在于公安机构对于在拘禁期间需要提出侦查申请的人员,应当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检察院进行审批和审查。
而如果案件具有特殊特性,譬如涉及流串作案、屡次犯罪甚至有团伙协同作案等情况,那么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便可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
但是,对于被拘押的重大嫌疑人,如果涉及到多宗案件或结伴等人际关系,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提请批捕与审查批捕的时限有所明确。
因此,公安机构对于在拘禁期间需要提出侦查申请的人员,应当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检察院进行审批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