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依据法定强制性保险的赔偿责任额度进行理赔,若仍存在缺口,则根据责任归属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即由责任方负责支付赔偿费用。
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他人的生命或财产造成了损害,且该机动车依法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受损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在法定赔偿责任额度内获得相应赔偿;
如若保险公司的赔偿无法弥补全部损失,则剩余部分将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责任的分配: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双方均有过失,则需按照各自过失行为的严重程度,以比例形式分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无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若有确凿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失,则可根据其过失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一方并无过失,则仅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