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备罪与中止罪之区分的口诀为,主观层面上以“中止”作为判断标准,客观层面则以“未遂”来表述。
对于预备罪来说,其犯罪活动之所以未能达成既定目标,主要源于行为者自身意愿之外的因素所致,且犯罪的实际效果并未符合行为者本来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者有想要完成某种犯罪却无法进行下去。
但是,在中止罪这种情况下,行为者并非受到外在压力或者胁迫才自愿停止进行当时仍有可能执行及完成的犯罪行动,而是基于个人意志自主决定放弃这样做,也就是能够实行犯罪但最终选择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