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婚生育子女定义的界定表明,此种情况下出生的孩子并不具备合法的婚姻状态。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虽然他们的身份背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婚生长子或长女,但是他们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社会中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应对此进行恶意损害或肆意歧视。
实际上,非婚育婴儿也拥有反对父母遗弃,接受家长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以及受到出生父母保护的权利,甚至享有命名权以及继承生父母财产的机会等诸多权益。
具体地来说,非婚出生的婴儿应享有的权益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们有权向生父母提出索取抚养和教育费用的请求;
其次,他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名字,在尚未具备判断力的婴幼儿时期,生父母需要就名字问题进行协议,而当他们具备自我意识后,则可以自主选择;
再次,他们享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对于未满法定成人年龄且无法独自生存的非婚生成年人,如生父生母未能尽抚养责任,他们具有向父母索求抚养费及教育费的权力;
最后,非婚出世儿童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力,即继承生父母资产的资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