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合法授权,使用自制或模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或者虚构个人身份信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并使用的空白信用卡;
(二)在未得到相关机构许可之前,擅自将已过期、失效或被注销的信用卡用于消费活动;
(三)借助他人卡片之名义,直接进行交易行为;
(四)以非法占有所得为主要目的,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透支金额超出合规范围或者逾期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而这里所提到的“恶意透支”,则是指持有信用卡人员,故意违反银行规定,无视发卡行的催收要求,长期拖欠信用卡款项且拒不偿还的现象。
根据您的表述,可以判断您可能涉及到第四种情况。《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