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文规定:
任何个人或单位在从事信用卡欺诈活动时,只要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且累计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都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2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那些情节较为恶劣、涉案金额大的当事人,则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5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那些情节特别恶劣、涉案金额极大的当事人,不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必须缴纳5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极其严重者,还可能需要承担没收相关财产的责任。
具体来说,上述条款列举了以下几种常见的信用卡欺诈行为:
(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采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方式获取的信用卡进行非法操作;
(2)擅自使用已经失效的信用卡;
(3)违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采用恶意透支手法进行资金周转。
而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当事人在持有的信用卡额度之外进行超出规定范围、规定期限的欠款,并且在银行催讨后依然无法及时还款的行为。
因此,当信用卡欠款逾期过久且银行已多次发出催缴通知却未果的情况下,银行方面有权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若情节严重且累积欠款数额庞大,更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