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交通案例中,若当事人双方均为机动车辆,其赔偿原则通常以各自投保的强制性交通强制险为基础进行赔付。
若交强险所提供的保障无法满足实际损失需求,则超过此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将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比例分摊,直至其中一方进行全额赔偿为止。
若在此情况下其中任何一方拥有相应险种,则可由保险公司代行支付相关款项。
在另外一些特定案例中,当事人中的一方若为驾驶非机动车或步行者,其机动车损失将主要有对方负责出面50%的赔偿费用,剩余的另50%则需由本方自行承担。
然而,若本方拥有对应保险的话,便可凭借此类保险产品获得赔偿。
在此情况下,机动车方应首先使用本方的强制性交通强制险向对方支付赔偿,接着再按照双方商定的比率划定各自应承担的金额。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交通事故责任方仅限于单方。
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若该事故系由于双方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引起,则双方均难逃相应的法律责任,需共同承担赔偿义务。
具体的处理程序通常如下,即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起经济赔偿责任,接下来再根据确认损失情况,进行等价对冲后,由某一方承担并支付其他损失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