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事故责任方有义务知会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便由该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额度范围内履行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赔偿金额的部分,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认定标准进行赔偿。
若事故中存在某一方并非完全负有责任的情况,那么超出自强制保险赔偿金额之外的部分,将全部由全责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归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