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四个关键因素:
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该罪名的实施者应为普通公众,仅能由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承担。
其次,从犯罪的主观心态来看,必须明确表示进行金融操作的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意图,并且他们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最终目的。
再者,从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角度出发,它涉及到信用卡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营以及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两个方面。
最后,从犯罪的客观行为来看,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已过期或被宣布无效的信用卡、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