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有人拖欠款项却未能出具欠条的情况,作为债权人就须尽可能搜集其他能证实欠款确实发生过的证据,以便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诉和索回债务。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条所述,当借款人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权益时,应将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一并提交给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