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既聋又哑或双眼失明的人士,在法律层面上,我们有能力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宽大处理或者是取消处罚。
事实上,在我国,先天性的身体残缺与否,的确会直接影响到个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那些在残疾状况下犯罪的聋哑人士或者是目盲者,往往会得到法律的善意宽容,通过适度减轻或者取消处罚来彰显司法的人性化关怀。
因此,如果因为先天性的身体缺陷导致行为人的辨别意识与自控能力出现了相应程度的下降,从而引致犯罪行为的产生,那么这些人应该可以获得从轻、减轻甚至是完全免除处罚的待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这部分特殊人员的裁量标准,需要根据罪行的严重性、具体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这些特定人群当日在犯罪行为中的意识清晰度和自我约束力等因素来综合衡量判定。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做出如下具体规范:
(1)一旦涉及到聋哑人士或盲人的犯罪行为,我们可以适度降低刑罚基准的40%以下作为处罚标准;
当其所犯的罪行较为轻微时,可进一步降低甚至是依法免除其惩罚。
(2)如果犯罪主体只是聋哑人士或者存在严重视觉听觉障碍,那我们也应适度降低刑罚基准的30%以下作为处罚依据。
(3)但若明确发现有人恶意利用自身残疾状况进行犯罪活动,则可基于该案的特殊性,不作为从轻发落的理由。《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