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男性当事人坚决要求与伴侣解除婚姻关系,这可能源于当前冲动或短视决定。
为预防此类现象发生,法律设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具体来说,自婚姻登记机构接到离婚申请之日起计算,给予当事人30天的冷静思考时间,以便各方能够进行有效沟通并解决潜在问题。
在这段时间内,不论男女双方哪一方表达出不愿离婚的意愿,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若超过冷静期且在期限结束后的第三十天之内,倘若各方成功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且尚未申请离婚,将被视为将离婚登记申请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