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害赔偿额度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尽管其总额可经由双方向事人经由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后设定,但倘若涉及事先购买的保险,则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责任极限范围之内,由负责该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若仍然存在未足额的部分,则应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便有明确规定,即,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时,除由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部分外,剩余之需赔偿部分,应依双方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便是对这一议题详细解答的清晰表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