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存折并不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该行为同样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196条中所定义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这一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谓的“信用卡诈骗罪”就是存在以下任何一个子项,都将被认定为是该罪行,将面临相应的刑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在这些情况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