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观构成要素须为故意犯罪,而非过失行为。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主要针对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秩序。
在客观方面上则表现在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窃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种种行径,这无非也是该罪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所在。
具体来说,构成贪污罪的个体需属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群体。《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